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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终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金陵国际语言中学与被上诉人孙良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金陵国际语言中学,孙良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陵国际语言中学,住所地海军指挥学院浦口分院。法定代表人郁继军,该中学校长。委托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良刚,男,汉族,1963年9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潘云时,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京金陵国际语言中学与被上诉人孙良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浦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南京金陵国际语言中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金陵国际语言中学于2014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金陵国际语言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金陵国际语言中学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韩文利审判员  孙 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