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赵林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犍为民初字第19号原告:赵林,男,生于1973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刘平(与原告赵林为表兄妹关系),女,生于1978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朱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赵林负担。审判员 焦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帅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