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周汉业与郭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业,郭清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172号原告周汉业,男,1964年出生。被告郭清玉,女,1972年出生。原告周汉业因与被告郭清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启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汉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清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汉业诉称,被告郭清玉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分别于2012年10月12日、2012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和1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为据。事后,经原告催付未果,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郭清玉偿还原告周汉业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郭清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被告郭清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举证,依法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周汉业提交的借条,经庭审审核,该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可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2012年10月19日被告郭清玉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200000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郭清玉向原告周汉业借款200000元,有被告郭清玉出具给原告周汉业收执的借条为据,依法可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郭清玉偿还本金1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按3%计算,该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原告请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清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清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汉业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2612.5元,由被告郭清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思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