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孔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孔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5号“上海东方花苑”A幢4-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367-1。法定代表人周以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联明,该公司员工。被告江孔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孔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