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赵某。被告: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克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