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城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城初字第000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李某某,男,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