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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城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城初字第000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李某某,男,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