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孙柏敬、吴家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柏敬,吴家城,张明彪,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长     庭长  合议庭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经开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孙柏敬,;申请人:吴家城。以上申请人以下共称为“丙方”。申请人:张明彪。委托代理人:张起田。申请人:柳杰。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13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申请人各方共同确认丙方孙柏敬和吴家城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70,463元(其中医疗费人民币4,33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16,800元、丧葬费人民币17,58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21,744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二、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丙方损失共计人民币253,845元,甲方已经支付人民币40,000元,还应向丙方支付人民币213,845元(赔偿明细见附件)。三、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丙方损失共计人民币216,618元,乙方已经支付人民币40,000元,还应向丙方支付人民币176,618元(赔偿明细见附件)。四、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以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损失证明资料。待丙方提供全部证明资料后,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当即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赔偿款项。丙方同意接收全部赔偿款项后继续配合甲方和乙方进行保险理赔。五、丙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甲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受害人吴汉华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乙两方提出任何要求,则由丙方负责处理解决。六、鉴于甲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避免,丙方对甲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在必要时配合甲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并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七、丙方保证不再要求甲方、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款项。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甲方和乙方所有。八、丙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甲方和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丙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甲方和乙方,若造成甲方和乙方其他损失,则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九、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郑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王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