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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少民初字第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338号原告黄某,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华,常熟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