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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浙江中科正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诸葛献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科正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诸葛献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16号原告浙江中科正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星。委托代理人赵慧。被告诸葛献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科正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诸葛献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科正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科正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科正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中科正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施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