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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姚贤林与李艳飞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贤林,李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人 民 调 解 协 议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民调确字第00044号申请人姚贤林。申请人李艳飞。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姚贤林与李艳飞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汉金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姚贤林与李艳飞于2012年12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就有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申请人于2013年3月20日经武汉仲裁委员会交通事故仲裁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李艳飞向姚贤林赔偿此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总额人民币39787.03元,李艳飞已支付人民币13331.03元,另须支付人民币26456元。二、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姚贤林与申请人李艳飞上述调解协议确认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汉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湘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