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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树凯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24号罪犯张树凯,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封刑初字第0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树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张树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树凯自2011年7月26日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树凯伙同曹文杰等人自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间,窜至长垣县、延津县等村镇实施盗窃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张树凯参与盗窃26次,盗窃价值数额巨大。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树凯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凯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日、2013年5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7月20日共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树凯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树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