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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老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营口东信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与田玉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东信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田玉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老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营口东信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宁园街1号。法定代表人苑耀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宁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顾明业,营口人和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东信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玉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东信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