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调确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安保与袁真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安保,袁真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调确字第0025号申请人:黄安保,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南陵县。申请人:袁真香,女,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安保与申请人袁真香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4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黄安保赔偿袁真香医药费及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1565.71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二、黄安保赔偿袁真香新的同样二轮“绿能”电动车一辆,以购买发票为准。三、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各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希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