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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兴和织唛织带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坚果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兴和织唛织带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坚果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兴和织唛织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义洲。委托代理人:蒲大全。被告:宁波市江北坚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兴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兴和织唛织带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江北坚果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兴和织唛织带有限公司以被告宁波市江北坚果服饰有限公司暂无法联系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兴和织唛织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兴和织唛织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春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