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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徐素敏与李晓君、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素敏,李晓君,孙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敏,女,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君,女,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超,男,1971年10月1日生,回族,公务员。上诉人徐素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徐素敏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徐素敏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382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徐素敏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轶男审 判 员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传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