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嫩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徐正红与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红,赵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嫩商初字第21号原告徐正红,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桂玲,女,42岁,汉族。原告徐正红诉被告赵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艳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正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桂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正红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5月8日被告因进货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答应三天后还款,但是三天后被告并没有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分几次偿还给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2013年5月2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从借款之日按月利2.5分计息,故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2.5分计息。被告赵桂玲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的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2.5分计息,借条上是被告本人签名。被告赵桂玲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质证,属放弃质证,故本院对原告徐正红提交的借条予以采信。被告赵桂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被告赵桂玲给原告徐正红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按2.5分计算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来被告分几次偿还借款3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徐正红主张被告赵桂玲向其借款20,000元,有被告赵桂玲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桂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徐正红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月利2.5分付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缓交),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赵桂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