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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黄州区八一路“紫缘网吧”处,见过道里停放着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牌C8型摩托车没有上锁且四周无人,便将被害人易某某的摩托车偷走。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现价值2400元,被告人张某甲已经退还2400元给被害人易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辩称: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4.现场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提出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