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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周建与曹克五、刘广轩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曹克五,刘广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29-1号申请人执行人:周建,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曹克五,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广轩,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周建申请执行曹克五、刘广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广轩存款5491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