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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冯彬与王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彬,王莹,北京毅程无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冯彬,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友念,北京市同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莹,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爱华,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毅程无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95号平房。法定代表人赵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涛,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北京毅程无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冯彬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5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王莹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175元,由冯彬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王莹负担2500元(已交纳),由冯彬负担2500元(王莹已交纳,冯彬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王莹)。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冯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陈敏光代理审判员  何灵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