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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刑减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石风海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风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刑减字第15号罪犯石风海,男,1966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3日作出(1997)内刑终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风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9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8月2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05年8月5日、2007年5月25、2008年11月12日、2010年7月14日、2012年7月16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五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石风海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吃苦耐劳,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教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风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百分考核中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风海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风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自2002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代理审判员 乌兰托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丽 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