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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延国、刘延花与刘延琴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延琴,刘延国,刘延花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2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延琴。委托代理人郝金祥(系上诉人丈夫),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花。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单国祥,江苏省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福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延琴因与被上诉人刘延国、刘延花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上诉人刘延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成以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