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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鲁振学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振学,孙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复字第5号申请复议人(第三人)鲁振学。委托代理人��德发,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尚,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孙燕平。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尚,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苏中海。委托代理人于彩波,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不服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执异字第804-1号、(2013)即执异字第80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关于申请执行人苏中海与被执行人青岛旭华鞋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执行过程中,苏中海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被执行人两股东鲁振学和孙燕平为案件的被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后,依法作出(2013)即执异字第804-1号、(2013)即执异字第80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鲁振学和孙燕平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复议人鲁振学和孙燕平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审查期间,在执行法院主持下,本案双方自愿就青岛市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执异字第804-1号、(2013)即执异字第805-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复议人(第三人)鲁振学和孙燕平申请本院终结复议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申请复议人鲁振学和孙燕平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复议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亚荣审判员  焦兴凯审判员  王晓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慧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