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刑初字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谢玉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庐刑初字21号公诉机关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玉某。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11月3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1月6日以庐检刑诉(201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玉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谢玉某去向不明,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宝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