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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与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677号原告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曹家巷57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捷,系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本新。被告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77号18层001室。法定代表人李沪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忠林,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慧溥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3元,减半收取1376.5元,由原告甘肃陇盛皇台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达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