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禹辰与被执行人李铁铮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禹辰,李铁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民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李禹辰,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王静,吉林市人民医院护士,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铁铮,住吉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禹辰与被执行人李铁铮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8月16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0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王洪江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0.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09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被执行人在前述法律文书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及相关法定义务。经财产核查,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每月2000.00余元,并予以冻结。后经本院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并承担。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主文确定给付的抚养费4,00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