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林正明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正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林正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规划东新分局”)。原告林正明诉被告国土规划东新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国土规划东新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他案件材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正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审 判 员 施何梅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