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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五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五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时衍伟,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70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董某于2013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中日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徐永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