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公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1963年9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6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3)第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建波、代理检察员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公主岭市双龙镇立志村一组自家中,因被害人蔡某某向其要钱之事,用刀将蔡某某左胳膊及后背砍伤。经公主岭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伤者蔡某某左前臂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七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一)被告人胡某甲供述;(二)被害人蔡某某陈述;(三)证人高某某、吴某某、宋某某、胡某乙证言;(四)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归案情况;(五)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公主岭市双龙镇立志村一组自家中,因被害人蔡某某向其要钱之事,用刀将蔡某某左胳膊及后背砍伤。经公主岭市公安局司法中心鉴定,伤者蔡某某左前臂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七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2月5日下午两点多钟,因蔡某某到其家中要钱,双方发生纠纷,其用菜刀将蔡某某砍伤的事实。2、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证明因胡某甲答应过借给其2万元钱,为此其请胡某甲吃过饭,买过烟。2013年2月5日下午两点多钟,其去胡某甲家借钱,胡某甲说没钱,双方发生纠纷,胡某甲用刀将其砍伤的事实。3、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出事那天下午,蔡某某打我的车去胡某甲家,好像是要钱的事。到那之后,蔡某某进胡某甲家屋了,后来蔡某某跑出来,胡某甲手里拿一把刀追蔡某某,我看见胡某甲砍蔡某某胳膊一刀,蔡某某往旁边跑,胡某甲拿刀追,我就看不见他们了。4、证人吴某某、宋某某、胡某乙证言。均证实2013年下午3点多钟,蔡某某到胡某甲家中借钱,双方发生了口角,胡某甲就用刀把蔡某某砍伤的事实。5、鉴定文书及照片。证明蔡某某左前臂外伤致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左指伸肌腱断裂、左尺侧腕伸肌腱断裂、左前臂骨间后神经断裂,经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腕关节呈下垂状,不能伸腕,掌指关节不能背伸、拇指不能背伸和外展,左手五指不能并指,不能对指及握拳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评为七级伤残。6、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胡某甲于2013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归案。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甲于1963年9月4日出生。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胡某甲无前科劣迹。9、赔偿协议书、见证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胡某甲家属一次性赔偿给蔡某某人民币55000元,蔡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胡某甲的任何责任。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晓春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陶丽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译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