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户法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27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户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上半年度赡养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刚利已完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法执字第00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