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秦立波、王强、马清波、马轮、王沛儒、王伟莹、刘泽军、王向东、马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秦立波,王强,马清波,马轮,王沛儒,王伟莹,刘泽军,王向东,马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负责人赫晓辉,系该单位主任。被告秦立波。被告王强。被告马清波。被告马轮。被告王沛儒。被告王伟莹。被告刘泽军。被告王向东。被告马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与被告秦立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95元(缓交),结案不予收取。审判长 陈亚荣审判员 姚继生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