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一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XX与张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一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张XX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X于2014年1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任 飞代理审判员 房春堂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