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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恢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均财与王孝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均财,王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恢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杨均财,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孝军,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杨均财与被执行人王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荣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我院执行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孝军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