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分院)诉黄坤生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黄坤生,黄叶斌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坤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叶斌。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左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