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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浩信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浩信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闻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浩信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能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浩信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浩信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85元由原告湖北博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