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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485号原告任某,男,汉族。被告邓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