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谢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奇。委托代理人陈金宝。委托代理人蒲玉祥。被告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7.5元,依法减半收取5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巨 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