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曹兴得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兴得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法刑执字第448号罪犯曹兴得,男,汉族,现在临沂市看守所服刑。上列罪犯因犯妨害公务罪,经河东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2013)临河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临沂市公安局以罪犯曹兴得有悔改表现为由,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兴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较好。本院认为,罪犯曹兴得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兴得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自二0一三年七月四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