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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长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帅与郝强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帅,郝强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李帅,男,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居民,现住该村。被告郝强强,男,汉族,子长县栾家坪乡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诉被告郝强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帅系未成年人,且在诉讼中无法定监护人,经原告申请,要求撤诉后重新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