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调确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海林与朱新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海林,朱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调确字第0028号申请人:陈海林,女,汉族,1997年9月27日出生,住南陵县。法定代理人:胡贵枝,系陈海林母亲。申请人:朱新保,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南陵县。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海林与申请人朱新保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6日经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朱新保赔偿陈海林医药费及各项人身损害合计人民币9023.40元。本协议签订前朱新保已经支付陈海林4249.80元,余款4773.60元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付清。二、朱新保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三、陈海林的皖B651**号电动自行车维修费由朱新保承担,此款以维修发票为准。四、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终结。各方不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希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