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德青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738号罪犯李德青,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德青及同案被告人齐建松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青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11月1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