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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余润霓、肖春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润霓,肖春华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226号申请人:余润霓,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申请人:肖春华,性别:××,××年××月××日出生,××族。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余润霓、肖春华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余润霓、肖春华身体权纠纷,于2014年1月2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肖春华一次性赔偿余润霓医药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二、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三、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手印后产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余润霓、肖春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