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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舟、严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舟,严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建舟。被告严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舟、严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建舟、严祥英长期在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