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溥生诉被执行人张子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溥生,张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王溥生,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张子义,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于2014年1月188日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子义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新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 刘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