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吴某某,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逯世玉,民权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敏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海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