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法执字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杨遂英与王军、魏立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遂英,王军,魏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309号申请执行人杨遂英,女,1945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立新,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申请人杨遂英申请执行王军、魏立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2)上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遂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魏立新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杨遂英同意对此案终结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09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