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曾春杰与欧臣相、贝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春杰,欧臣相,贝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曾春杰。委托代理人潘以双,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欧臣相。被告贝朝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春杰与被告欧臣相、贝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春杰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春杰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春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德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明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