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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忠馨与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馨,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16层1901。法定代表人陈庆明。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京仲调字第0219号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忠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二百七十万元及利息四十六万八千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五万二千零九十二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三万四千六百元九角二分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晓勇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