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与李××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79号申请人张××。被执行人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育费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宝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案的申请标的26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玉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