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与李××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79号申请人张××。被执行人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育费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宝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案的申请标的26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春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玉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