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郑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以“XX”的名义在本辖区金尚慕商务宾馆登记入住8312房间并电话邀约吴东前往吸食麻果。同年11月2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对上述酒店进行检查时将二人查获并从被告人郑某随身携带的手包中查获疑似毒品的红色圆形片剂1包、从酒店房间桌上查获疑似毒品的塑料袋装白色晶体16小包以及红色圆形片剂1包。当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被告人郑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共重17.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贩毒分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及破案经过、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国内旅客住宿登记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检查笔录及赃物照片、立功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郑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5克,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付海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