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孟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孟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37号罪犯张孟辉,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洛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孟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张孟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张孟辉自2011年3月17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张孟辉在洛阳市西工区某地点进行毒交易时被抓获,并在其租住处查获321克海洛因和从其购得尚未卖出的19包×0.5克毒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孟辉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7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孟辉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孟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亮 来源: